海弋恒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曾达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一四年八月七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叁拾叁元整(16833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