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记者来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调解室。区总工会调解员--“老娘舅”潘林昌正在调解一起职工与企业的纠纷案。
职工张某系奉贤某货运公司员工,工作了4年的张某最近突然被辞退。张某心里不服气,认为单位辞退理由不充分,并认为自己4年来在单位加班从未拿过加班费,同时计算出自己4年来双休日加班332天,平时加班331天。
公司表示,张某说过有损公司形象的话,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被辞退。加班的事情无从细查,公司是按照工作时间支付报酬的,8小时70元,超时部分公司已按照8小时70元支付。
双方展开争论。在长达2小时的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张某6000元加班费,2000元辞退补偿金,并补交去年7月以来该职工社会保险金。
专家提醒: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职工往往认为能保住“饭碗”就不错了,不愿意为加班费问题与单位“拗断”,等矛盾出现时再主张权利就困难重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起诉追索加班工资,超过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显然张某无法举证,其该项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案例中,单位方存在的过错在于,用工开始时,应告知对方单位的相关规定,并书面签署协议。同时,履行公司应尽的义务,包括交纳社会保险金,辞退员工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