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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奉贤工会援助动态
作者:奉贤人才网 时间:2011/9/7 阅读:518次

农民工卢某终于获得工商待遇及伤残金

湖南籍农民工卢某于2011年4月进奉城某木业有限公司打工,在此月22日工作时左手被压伤,医院将卢某五只手指全部切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卢某为六级伤残,该木业有限公司为卢某买了意外保险,公司将意外保险赔偿金36000元补偿给卢某,卢某自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给卢某停工留薪治疗其工资,卢某向公司分几次共借款10000元作生活费。

卢某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后要求公司支付六级伤残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公司认为其工伤事故发生因卢某本人操作不当,认为工作仅6天发生工伤事故对公司造成其不必要的损失,公司已将意外保险金支付,为此对卢某的要求不全部接受,双方发生争议,卢某向区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金和停工治疗期工资等待遇,区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受理后,指派区总工会职工“老娘舅”调解室老潘主持调解,老潘在调解中反复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因工负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及获得伤残金赔偿方面具体规定,通过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公司已支付意外保险金36000元外,再支付给卢某一次性伤残金122000元,支付卢某停工治疗工资22000元,并明确了付款日期。

(潘林昌)

沈某获得一次性伤残金和劳动补偿金

沈某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沈某因工作不慎伤到左手造成损伤,随后到奉贤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骨折,并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住院医疗费由公司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沈某为9级伤残,而后沈某就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偿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外,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但公司认为沈某依然有继续劳动的能力,为此公司多次通知沈某来上班,但沈某仍不到公司上班,为此不接受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沈某只好请求调解。

    2011年8月由区总工会“老娘舅”,老潘在区联合调解中心进行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员老潘针对双方各自的意见,以及宣传有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耐性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老板同意沈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期间工资4670元,2、是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伤残就业补助金23000元,3、公司答应给沈某后续治疗费3750元,共计31420元,双方就调解协议签字达成一致。

(赵超)

工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取得了职工的信任

闫某2005年3月25日与上海某电线电缆集团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幸于2010年4月7日被奉城医院确诊为贲门癌(该病为非职业病)并手术治疗,2010年4月30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费用均由集团帮其垫付并报销,公司工会并发动为其捐款13000多元,公司领导多次前去探望,出院后,公司继续按照标准发放每月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病假工资。期间集团工会积极为其奔走,取得上级工会和红十字会的关爱,纷纷前来慰问。

闫某生病之初对公司的并不是非常满意,认为公司应该为支付所有的费用并能解决其家庭生活以及相关问题,也曾多次前往上级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均表示公司在他的问题上已经做的非常的到位。在各级组织部门不断的为其解读各项劳动法以及相关条例后,使得其清楚的了解到公司在对于他的这个问题上,非常的人道主义,随后他也表示对公司的感谢之心,病愈后仍希望能来公司上班,因考虑到其大病初愈,集团行政层和工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其现在的情况还不适合上班,希望其能回家静养。

根据沪府发[2002]第16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和患大病可延长医疗期的规定,为了有利于闫如康回家静养恢复健康,在奉贤区总工会、青村镇总工会、青村镇劳动监察、公司工会协调下,2011年6月29日,我单位与闫某自愿协商,我单位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和患大病可延长医疗期的规定,预发闫如康医疗期工资至2012年4月30日。因之前已经领取了13个月,现支取11各月为11264元;同时补给工龄工资36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为8320元,综合保险补贴按照每年1000元计算,为5000元;另外一次性医疗补贴2000元,共计人民币:26944元。当日双方即签订调解协议书,当即付钱给他。

(青村镇)

来源:http://www.shfx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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