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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与税款是否在9月后入库无关
作者:奉贤人才网 时间:2011/9/1 阅读:459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巡视员周振家昨天在一场在线访谈活动中重申,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以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普通纳税人提问,8月份取得的工资,到底应该在8月份申报纳税,还是在9月份申报纳税呢?对此,周振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周振家还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将按照新的减除标准,即3500元的标准计征。记者了解到,有不少纳税单位通过拖延上缴税款的时间,欲在新、老税率交接的这一档期“钻空子”。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周振家在昨天的访谈中明确表示。

  税务专家还补充解释,绝大多数单位、公司下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即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所得”都是采取后发的方式,因此,8月份的工资、薪金如果在当月发放到员工的手中,应按老的税率来计征个税;如果该笔工资、薪金在9月份发放到员工的手中,就应该按照新的计征标准,即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去执行。

来源:http://www.shfx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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