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
四、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六、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