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促进本区“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及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8]49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连续5年,每年招募并安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区各镇(开发区)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及相关的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大学生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并通过信息库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大学生岗位变动信息、奖励培训信息和离岗信息等;负责大学生的选拔培养和后续跟踪相关服务,有计划地提供专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协调、指导各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镇(开发区)党委作为联系和教育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卫生等后勤保障,跟踪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近况,适时开展走访、座谈等工作。加强经常性教育和培养工作,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做好《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签订工作,严格按照协议内容,保障其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待遇。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服务单位具体负责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组织岗位培训,帮助“三支一扶”大学生熟悉服务单位基本情况,适应服务岗位的工作要求;落实好带教老师,对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给予指导。
第八条 区教育局负责支教岗位需求信息的征集与支教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团区委协助用人单位从优秀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选配兼职团委副书记,并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互通信息,认真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协调,密切合作。
第三章 招募
第九条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和回本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优先。
第十条 招募对象主要为本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根据基层人才现状和岗位需要,在每年年初,向区人事局上报本部门“三支一扶”岗位需求计划。区“三支一扶”办负责将征集到的岗位报市“三支一扶”办。由市“三支一扶”办在网上发布招募公告。招募工作按照汇总计划,组织招募,确定人选,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或3年,由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中约定。
第十三条 在镇(开发区)、村基层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镇(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在非乡镇所属单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协议一式四份,镇(开发区或单位)与大学生各执一份,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一份,另一份存入大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事档案转至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镇(开发区)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切实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素质。“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由服务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缴纳、探亲补贴等按照本市统一规定执行。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分为日常生活补贴和政府奖励两部分发放,标准按沪人[2006]145号文件执行。生活补贴由奉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银行帐户,严格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代缴社会保险。
租房补贴、交通费、外省市大学生一年一次探亲差旅费和“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经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予以调整。调整时,应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单位各项制度,不适合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后,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支教大学生应提前30日)向服务单位及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及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离开服务岗位前,应当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含3日)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
(二)请假3日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应及时上报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资格,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各项补贴,并由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后终止服务资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考核鉴定表》(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班委、联络员制度。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自我管理,由“三支一扶”大学生自行组建班委会,按照就近原则分成若干小组,由各镇、开发区组织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开展组内活动的宣传、督促工作,安排定期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带教培养制度。各服务单位必须制订和落实带教计划,选派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协调、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跟踪写实制度。“三支一扶”大学生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交流。填写《奉贤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记录簿》报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交流谈心制度。各镇(开发区)党委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定期座谈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做好信息传递交流工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区“三支一扶”办常设热线电话。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走访考核制度。区人事局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组织部、团区委等部门深入服务单位检查“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培养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总结完善“三支一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培训考察制度。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认真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区情教育,定期组织交流培训。各镇(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做好镇(开发区)情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帮助“三支一扶”大学生尽快适应岗位工作。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三十三条 镇(开发区)、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意见,负责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开发区)、各相关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结果,按照《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8]4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编制情况、岗位需求和本人意愿实施分流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期内每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市机关公务员的,实行“三个优先”的特殊政策,即优先调剂、优先推荐、优先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被机关录用的,“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区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内每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录用。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对服务期满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做好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