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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不愿意办理社保的解决方案
作者:shfxrc 时间:2010/10/9 阅读:497次
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新员工:主要是对未来是否在本企业或者本地区发展心理没有底,怕麻烦。
一种是老员工:主要是担心办理社保后,再从企业离职手续办理起来比较麻烦。
另外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临走的时候可能会敲竹杠。
不办理社保对企业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而且,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事项时,企业也不好按照严重违纪处理。
这对这种情况,我给出两个思路,供广大同行参考,欢迎提出批评建议:
1、针对新员工,在面试时就已经说好,入职当月内提供相关资料,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否则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推定为职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到时候如果职工真在入职一个月快到的时候没有提供办理社保相关材料,直接辞退处理就可以了。
2、针对老员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保没能办理,经企业动员后仍不愿意办理的,可以让其写书面申明,声明内容如下:
因为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损失包括:
1、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企业为员工补缴社保,社保部门收取的滞纳金。(或员工要求协商解决: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现金补贴)
3、因为给员工补缴社保导致企业的差旅费等额外成本。

      这样,员工权衡利弊后,一般都会主动配合企业办理社保。即使个别职工不愿意办理,到时候因为社保导致仲裁,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仍然转嫁到职工头上,企业没有太大损失,职工也没有得到太大好处。
     需要说明的是,精明的企业应该做到两点:
1、不论新老员工,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必须要签订的,否则,劳动关系持续时间越长,企业的风险和损失就越大。
2、凡是没有办理社保的职工,社保个人部分,财务结算薪资时候,都要如数扣下,否则到时候补缴社保再让职工出这笔钱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
另外,企业还应坚守住一个原则:社保尽量不要协商解决(支付现金),这样,拒绝交社保的人就会少很多。
来源:奉贤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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