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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与招聘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的重要性
作者: 时间:2009/11/10 阅读:348次

奉贤人才网(shfxrc.com)求职者夏利(化名)在一家企业上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我的职位是文员,前3个月给我800,后面再谈,可结果就给我1050元,并且不愿意跟我签合同和交金,我是应届毕业生,你们觉得我要去仲裁他们吗??” 

就此,奉贤人才网(shfxrc.com)长年法律顾问赵强律师说: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本身的利益,最好与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并且强调了试用期合同的概念:

    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试用期内,尽职工作,争取早日跨越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毕业在转为国家正试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位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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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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