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园区的开发建设
(一)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开业场地的扶持力度。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提供部分社保基金中的房产,用于支持区县开发建设创业园区;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挖掘潜力,开发区域内合适的闲置房产建设创业园区。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创业园区,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加工、经营服务和办公场所,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发挥孵化器的作用。
(三)创业园区统一定名为“XX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XX为区县名称,例如:长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
如果一个区县开发多个创业园区,可在名称后加上创业园区所在道路的名称,例如:长宁天山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园区。
(四)创业园区装潢应当遵循简朴、大方、实用的原则,园区采用统一颜色、字体的标志,并在园区醒目位置采用“开业指导”的绿色标识。
二、创业园区的进驻对象
(一)申请开办或处于组织存续有效期内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进驻组织总数的10%。
(三)上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驻创业园区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进驻创业园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和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且注册经营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平方米。
三、创业园区的管理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园区布局和服务功能等要求,负责具体开发建设创业园区,并对进驻组织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提供开业指导服务。
(二)创业园区应为进驻组织提供必要的商务洽谈、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服务。
(三)创业园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应采取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引进独立的社会机构作为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
(四)创业园区的租赁方式
1、由社保基金中的房产用于建设创业园区的,创业园区场地产权人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场地用途、使用期限、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事项。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从事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一旦发现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有违规吸纳其他单位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等情况的,应当与其解除协议。
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与进驻对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3年。
2、由区县开发的房产用于建设创业园区的,可以参照社保基金的房产确定租赁方式,也可以由区县自行确定合适的租赁方式,但必须通过签定相关协议明确创业园区场地产权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以及进驻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创业园区的扶持政策
(一)各区县创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费用,由市、区县两级共同承担,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装潢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于支持区县开发建设创业园区的社保基金中的房产,以低于一般市场价的价格出租给区县。
(三)创业园区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进驻园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及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享受都市型工业园区的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对进驻创业园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各类开业指导服务,并由开业服务社为其提供各类代办服务。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为进驻园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其他相关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