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借用须知
1、查阅、借用人事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合同号或存档IC卡号;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必须派负责人事工作的两名同志(中共党员)查阅、借用档案;
3、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或以个人名义查阅、借用其他人员的档案;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时,借用单位应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用人事档案本市单位不超过1个月,外地单位不超过2个月。凡借阅的人事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6、查阅、借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准折卷、撕页或在档案中记笔记、批语和涂改,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7、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的,应请示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二、档案外借所需材料
1、审定工龄
需提供社保部门的介绍信、存档卡及身份证,他人代办需有委托书;
2、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需提供原工作单位介绍信、存档卡及身份证;他人代办需有委托书;
3、办理退休手续
需提供社保部门的介绍信、存档卡及身份证;他人代办需有委托书。
三、涉及的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纽通字〔199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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