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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谨防“假试用”
作者:shfxrc.com 时间:2009/4/21 阅读:358次
水母网讯 眼下,正是大中专毕业生落实工作,签订协议、合同的时候,每个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都会经历一段试用期。据悉,有不少单位在协议、合同“试用期”上作文章,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其表现形式有: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任意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一些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更是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者招来当廉价的“短工”使用,有的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会在试用期满后,用一些不正当的理由辞退劳动者。这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不交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在一些民营企业、小型企业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性用工中都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喜欢“试用”学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同时他们还抓住了学生急于表现的心理,交给学生们超出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

  的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给求职者一个可长可短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还可以随意定夺被试用者的去留。如此好的策略,难怪会有不少的公司对其“情有独钟”。而许多应届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劳动法规了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作为毕业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下用人单位是否真的有长期用人意向,否则应该谨慎;进入单位报到时就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签,则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及时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遇到类似“试用期陷阱”的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奉贤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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